文号 索引号 005452284/2017-00008 关键词
主题分类 挂牌督办和行政执法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平煤神马建工集团天元水泥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索引号:005452284/2017-00008 发布部门: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17-08-14
发布部门:市环境保护局 日期:2017-08-14 视力保护色:
行政执法类别:
行政监管
行政行为: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bet365亚洲版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参照《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类“11-1”号,“一般”的裁量阶次:“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经我局集体审议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作出: 1.责令7日改正的行政处理; 2.处以罚款三万元的行政处罚(适用于一般的裁量标准)。 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单位:平顶山市财政局 开户行:平顶山银行行政中心支行 账号:600000352824012 你单位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单(进帐单)到平顶山市环境监察支队进行相关业务处理,换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3990329。
法律依据:
2017年7月2日,我局对你单位涉嫌脱硫石膏露天堆存,未采取有效的覆盖措施予以立案调查。经我局执法人员查明,你单位脱硫石膏露天堆存,未采取有效的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和“ 现场照片”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关于“?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你单位已构成违法,应当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我局于2017年7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罚告〔2017〕11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于2017年7月14日向我局递交了陈述申辩材料,未申请听证。你单位申辩称“1.我公司自建厂以来,所有环保手续齐全,从未出现过环保违法行为,此次问题是由于在生产线设计时,受当时条件限制,工艺布局不尽合理造成;2.脱硫石膏堆放场地已实现全覆盖;3.根据平顶山市政府及集团公司联席会议商定,目前公司已全面停产,不会再产生污染现象,下一步,公司将整体搬迁或转岗分流。根据上述情况,请求贵局免于对我公司的行政处罚”,经我局复核认为,你单位的申辩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罚告〔2017〕11号)、2017年7月12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大气污染防治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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