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索引号 005452284/2017-00007 关键词
主题分类 挂牌督办和行政执法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中平能化集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索引号:005452284/2017-00007 发布部门: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17-08-14
发布部门:市环境保护局 日期:2017-08-14 视力保护色:
行政执法类别:
行政监管
行政行为: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bet365亚洲版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参照《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类“6-1”号,“一般”的裁量阶次:“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经集体审议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作出: 1、责令7日内改正的行政处理; 2、处以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适用于一般的裁量阶次) 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单位:平顶山市财政局 开户行:平顶山银行行政中心支行 账号:600000352824012 你单位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单(进帐单)到平顶山市环境监察支队进行相关业务处理,换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3990329。
法律依据:
2017年5月31日,我局对你单位涉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予以立案调查。经我局执法人员查明,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 现场照片”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关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你单位已构成违法,应当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我局于2017年6月1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罚告〔2017〕4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于2017年6月21日向我局递交了听证申请。我局于2017年7月6日在平顶山市环保局11楼会议室举行听证会,你单位在听证中申辩称“一、企业违法情节轻微,并且是初次违法,该违法行为是以前从事的,并且在环保部门要求下,立即整改,与高额的行政处罚不匹配;二是企业经营极度困难,难以承受高额的行政处罚。”我局复核认为,你单位申辩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罚告〔2017〕4号)、2017年6月19日《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平环听 [2016]第1号)、“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听证报告”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大气污染防治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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