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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污水处理费或将调整
日期:2017-11-22 浏览次数:
作者:李科学 来源:平顶山晚报 日期:2017-11-22 浏览次数: 次 字号:【    】 视力保护:

11月20日下午,市发改委在豫达未来大酒店组织召开平顶山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听证会。听证会上,对平顶山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提出了两个调整方案。

据了解,我市现行的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制定于2004年,其中居民生活用水收费标准为0.65元/吨,特殊行业用水和单位自建供水设施取用地下水收费标准为1.00元/吨,其他用水收费标准为0.80元/吨,收费标准远远低于污水处理实际成本。据市财政部门统计,2016年我市市区污水处理费收入5550万元,支出17747万元,仅市本级缺口就达12197万元,各县(市、区)也存在较大缺口。

平顶山市价格成本调查监审局《平顶山市污水处理成本监审报告》的监审结论为:平顶山市区污水收集输配、污水处理及污泥处置单位成本为1.042元/立方米;县城(含舞钢市)污水处理平均单位成本为0.684元/立方米。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依据污水处理调查成本,综合考虑我市居民、企事业单位承受能力以及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需要,参照周边城市调整标准,听证会上,对我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提出了两个调整方案。

方案一:按照国家和省要求的最低标准进行。我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为平顶山市、舞钢市城区居民生活用水0.95元/立方米,非居民生活用水1.40元/立方米;宝丰县、鲁山县、叶县、郏县、石龙区五县(区)城区和全市所有建制镇居民生活用水0.85元/立方米,非居民生活用水1.20元/立方米。

方案二:根据国家三部委“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要求调整。我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为平顶山市、舞钢市城区居民生活用水1.10元/立方米,非居民生活用水1.60元/立方米;宝丰县、鲁山县、叶县、郏县、石龙区五县(区)城区和全市所有建制镇居民生活用水1.00元/立方米,非居民生活用水1.40元/立方米。

对于低保家庭和低收入群体因收费标准调整而增加的支出,由民政、人社、财政等部门通过逐步调整低保标准、最低工资和失业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和救助标准以及给予一定补贴等办法妥善解决,实施困难居民家庭生活用水优惠政策,使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因价格调整而降低。

听证会按预定程序进行完毕。市发改委有关人士表示,将把这次会议的听证情况尽快形成听证报告,按照程序报市政府,待市政府同意批复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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