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环保部申请备案的单位,具体流程、时间、材料等按照环保部有关要求进行办理。
(二)在省环保厅申请备案的单位,按照省环保厅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三)在县(市、区)级环保部门申请备案的单位,按照县(市、区)自行制定的具体备案办法进行办理。
(四)在市环保局申请备案的单位,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办理:
1.申请
申请年销售HCFCs在1吨(含)以下单位,按照《河南省含氢氯氟烃销售和使用备案管理细则》(<豫环文[2016]329号>附件)要求,于每年1月25日前,填写备案表,并准备相关材料。一式三份,提交平顶山市危险废物及辐射环境监督管理中心。
2.受理
平顶山市危险废物及辐射环境监督管理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申请人。材料通过形式审查的即予以受理。
3.决定
平顶山市危险废物及辐射环境监督管理中心根据相关规定开展材料审核,对备案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和备案要求的,做出给予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当场告知申请人。必要时组织相关专家开展技术审查,技术审查时间不计入时限。
年销售HCDCs在1吨(含)以下备案的办理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4.送达
办理结果由平顶山市危险废物及辐射环境监督管理中心通知申请人,同时将出具意见后的备案表抄送所在县(市、区)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