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含氢氯氟烃销售使用和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维修回收销毁等经营活动备案
办理部门:市环保局
事项体裁:行政监管 事项类别:服务事项
承诺期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法定期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服务对象:全社会 收费情况:不收费
咨询电话:0375-3990355 监督电话:0375-3990371
服务提供者所属区域:平顶山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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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项目详细内容
1、申报条件
(一)环保部受理范围 1.使用HCFCs作为原料用途的单位; 2.年销售HCFCs在1000吨(含)以上的单位。 (二)省环保厅受理范围 1.年销售HCFCs在1吨以上、1000吨以下的单位; 2.受控用途HCFCs年使用量在100吨以下的单位; 3.专门从事ODS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 (三)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部门受理范围 年销售HCFCs在1吨(含)以下的单位。 (四)县(区)级环保部门受理范围 从事含ODS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
2、所需申办材料
 备案表
3、办理流程

(一)在环保部申请备案的单位,具体流程、时间、材料等按照环保部有关要求进行办理。

(二)在省环保厅申请备案的单位,按照省环保厅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三)在县(市、区)级环保部门申请备案的单位,按照县(市、区)自行制定的具体备案办法进行办理。

(四)在市环保局申请备案的单位,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办理:

1.申请

申请年销售HCFCs在1吨(含)以下单位,按照《河南省含氢氯氟烃销售和使用备案管理细则》(<豫环文[2016]329号>附件)要求,于每年1月25日前,填写备案表,并准备相关材料。一式三份,提交平顶山市危险废物及辐射环境监督管理中心。

2.受理

平顶山市危险废物及辐射环境监督管理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申请人。材料通过形式审查的即予以受理。

3.决定

平顶山市危险废物及辐射环境监督管理中心根据相关规定开展材料审核,对备案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和备案要求的,做出给予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当场告知申请人。必要时组织相关专家开展技术审查,技术审查时间不计入时限。

年销售HCDCs在1吨(含)以下备案的办理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4.送达

办理结果由平顶山市危险废物及辐射环境监督管理中心通知申请人,同时将出具意见后的备案表抄送所在县(市、区)环保局。

 

4、办理部门网站/网址
5、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7、法定依据
《环保部关于加强含氢氯氟烃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的通知》(环函〔2013〕179号)和《省环保厅关于加强含氢氯氟烃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的通知》(豫环文〔2016〕329号)、《关于开展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维修回收销毁等经营活动备案管理的通知》(豫环文〔2016〕330号)
8、在线咨询链接
9、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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