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学生转学
办理部门:市教育局
事项体裁:公共服务 事项类别:服务事项
承诺期限:无 法定期限:无
服务对象:学生 收费情况:不收费
咨询电话:0375-2629928 监督电话:0375-2629928
服务提供者所属区域:平顶山市
受理地点:学生所在校
网上预约
网上办理
百度地图API自定义地图
办事项目详细内容
1、申报条件
因正当理由确需转学者,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报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转学。
2、所需申办材料
书面申请
3、办理流程

转学:"《河南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试行)》(教基〔2009〕905号)第十九条 因正当理由确需转学者,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报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转学。原则上学生不得在省辖市市区和县(市)内的普通高中之间转学。转学学生的学籍辅号由转入学校重新编排。 第二十条 学生转出应由转出学校开具转学证明。省辖市内跨县转学的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并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跨省辖市转学的到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并报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转学的由省教育厅委托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跨省转学证明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第二十一条 转入学生须持转学证明、户口簿、高中学籍档案等材料经转入学校同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后方可入学,由外省转入我省的学生还须持有转出省学籍主管部门出具的转学证明和成绩证明。第二十二条 高中三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休学和受处分期间不准转学;严禁学校接收没有正常转学手续和没有学籍的学生。 第二十四条 学校每学期应将转入学生和转出学生的有关资料整理归档备案。

《河南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教基一〔2014〕310号第十一条 转学(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准予转学:学生父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户籍跨省、市、县(市、区)迁移或在本县(市、区)内跨学区、乡(镇)迁移的;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长期因公出国(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现役军人(含武警)等原因,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流动人口适龄子女居住地跨省、市、县(市、区)迁移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到流入地就学的。(二)需要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有效证明材料向转入学校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转学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再到转出学校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出手续。审批过程在网上完成。按照教育部的要求,跨省转学的学生除了上述相关证明材料,还须提供原学籍所在学校的学籍证明。(三)转学一般在新学期开学后两个月内办理。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不按规定时间或条件进行审核操作的,上级主管部门或系统可进行强制干预。(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责令学生转学;学生休学期间以及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第十二条  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进入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工读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商定。"


4、办理部门网站/网址
http://www.pdsedu.gov.cn/zsks/pjk/index.asp
5、办公时间
冬季: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7、法定依据
《河南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试行)》(教基〔2009〕905号)
8、在线咨询链接
9、相关表格
||||||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河南省bet365亚洲版版权所有 ICP证号:豫ICP备05017763号-1
豫公网安备 41040002000001号 请使用IE11或更高浏览器浏览 访问量:3832499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