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7年民办教育机构年审工作的通知
办理部门:市教育局政策法规科
事项体裁:公共服务 事项类别:服务事项
承诺期限:自受理之日起xxxx工作日 法定期限:自受理之日起xxxx工作日
服务对象:全社会 收费情况:
咨询电话:0375-2629915 监督电话:0375-2629915
服务提供者所属区域:市区
受理地点: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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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项目详细内容
1、申报条件
年审对象是全市各级持有《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的民办中小学、教育培训机构。
2、所需申办材料
3、办理流程

一、年审对象

年审对象是全市各级持有《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的民办中小学、教育培训机构。

二、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教体局负责组织本辖区内民办教育机构的年审;市教育局负责局属民办学校的年审。

三、年审内容

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制定年审方案和年审细则,进一步修订完善评估内容,制定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可操作性的量化指标评审体系。采取具体、有效的评估办法,突出年审工作导向,重点反映民办学校:办学行为、内部管理是否规范,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制度执行是否到位,办学投入是否逐年增加,办学条件是否切实改善,消防设施是否完备到位,安全排查整改是否及时,教育教学质量是否提升,财务管理是否规范等。包括: 

1.民办教育机构名称、法人变更,地址变动,设立新教学点是否经过批准或备案。

2. 民办教育机构董事会(理事会)成员组成及年度工作情况,聘任校长的任职情况。

3. 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场地、设施、图书等是否满足教学需要,任课教师是否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是否胜任教育教学工作,是否存在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现象,学校法治教育、安全教育、师德师风教育开展情况。

4.民办教育机构在招生宣传、招生过程中是否有违规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招生宣传简章、广告是否审核备案。

5.民办教育机构是否存在乱收费现象,学生退学、退费是否按规定执行。

6.民办教育机构是否设置相应的财务机构和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是否设立银行账户,账目是否符合财务管理规定,本年度办学资金投入及年度审计情况。获得省、市民办教育奖励资金的学校,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7.民办教育机构的安全责任制度是否完善,执行情况如何。

8.民办教育机构在消防设施、食品卫生、校舍和校园管理等方面是否存在的安全隐患。

9.其它依法依规需要年审的内容。

四、年审程序和时间

年审工作分民办教育机构自查自纠、教育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和总结三个阶段。

自查阶段(2018年1月8日—1月18日):各民办教育机构要认真总结2017年学校在教学管理、行政管理、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取得的成绩,要认真总结分析学校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安全自查中存在的隐患及合理可行的整改方案,并提出学校长远的发展规划,写出自查报告。各学校要分类建立规范、完整的档案材料,档案材料必须是学校2017年的相关工作内容。

评审阶段(2018年1月19日—2月19日):各县(市、区)要组织专门人员,集中时间,通过“听、查、看、访”等多种形式,实施年审评估,认真听取学校的工作汇报,查阅学校的档案材料,实地查看学校的教学设施,访问师生及家长对学校管理、师生权益保障、教学质量等方面的社会反映,突出重点,统一标准。在评审过程中,既要以规范办学行为为主要目地,又要善于发现问题、总结学校办学的成功经验,从关心、支持学校发展的角度对学校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

总结阶段(2018年2月20日—2月28日):评审结束后,各县(市、区)要结合对学校日常监管情况,对评审学校做出综合评定,强化年审结果的运用。对发生过安全责任事故的学校实行一票复决;对合格办学单位及时审核,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对社会放映问题较多,办学不规范,办学条件较差和办学投入不足,存在安全隐患的民办教育机构,要限期整改;对办学指导思想不端正、乱发广告、乱招生、乱发证或存在其它违纪行为的民办教育机构视其性质和情节,依法实行责令停止招生、限期整顿、吊销办学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年审结果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其他要求

1.各县(市、区)要积极创新民办学校年审形式,把年审作为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服务与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措施,严禁流于形式,走过场。

2.各县(市、区)教体局要制定详细的年审方案及评估细则,2018年1月31日之前将年审方案及评估细则报送至市教育局政策法规科。

3.各县(市、区)教体局要按时完成年审任务,并认真总结2017年年审工作情况,务必于2月28日前将民办中小学、教育培训机构的年审结果,以县(市、区)教体局正式文件形式(包括电子稿)报市教育局政策法规科。

开展民办教育机构年审,是促进民办学校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县(市、区)教体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2017年度年审工作按时、顺利进行。

 

4、办理部门网站/网址
5、办公时间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6、收费依据及标准
7、法定依据
平教综法〔2017〕82号
8、在线咨询链接
9、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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