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公证办理指南
办理部门:市司法局
事项体裁:非行政许可审批 事项类别:服务事项
承诺期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法定期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服务对象:市民 收费情况:收费
咨询电话:0375-2203599 监督电话:0375-7077706
服务提供者所属区域:平顶山市(县、区)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各公证处
网上预约
网上办理
百度地图API自定义地图
办事项目详细内容
1、申报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4、《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七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公证申请表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名称; (四)提交证明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五)申请的日期;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或者盖章,不能签名、盖章的由本人捺指印。 5、《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五)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2、所需申办材料
(一)申请表; (二)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 (三)婚前财产协议公证需提交协议文本; (四)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3、办理流程

申请婚姻状况公证及夫妻财产(婚前财产)协议公证,由申请人向所在地公证处申请办理。

 

4、办理部门网站/网址
http://www.pdsgzc.cn
5、办公时间
冬季: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 夏季:上午:8:00——12:00 下午: 15:00—— 18:00
6、收费依据及标准
《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豫价费字[1998]36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豫政[2008]52号
7、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婚姻法》解释(一)<2001年12月24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 3、《婚姻法》解释(二)<2003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 4、《婚姻法》解释(三)<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6、《合同法》司法解释(一)<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7、《合同法》司法解释(二)<200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 8、《合同法》司法解释(三)<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 8、《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 9、《物权法》司法解释(一)<2015年12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0次会议通过>;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8日修订通过); 11、《公证程序规则》(2006年5月10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8、在线咨询链接
9、相关表格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河南省bet365亚洲版版权所有 ICP证号:豫ICP备05017763号-1
豫公网安备 41040002000001号 请使用IE11或更高浏览器浏览 访问量:3832497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