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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解读标准化法
文号: 索引号:00545225x/2017-00002 发布部门:市工商局 发布日期:2017-12-28
发布部门:市工商局 发布日期:2017-12-28 视力保护色: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局长何绍仁

各位记者、大家下午好!

欢迎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刚才,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举行了闭幕会,常委会组成人员149人出席,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会议以148票赞成、1票弃权,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会议以148票赞成、1票反对,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标准化法;会议以145票赞成、2票反对、2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公共图书馆法。今天的会议是这三部法律的专题新闻发布会。

我们很高兴地邀请到了5位嘉宾来共同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这5位嘉宾是:国家质检总局党组成员、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主任田世宏先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先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副主任黄薇女士;文化部公共文化司局长张永新先生;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局长杨红灿先生。其中,杨合庆主任、杨红灿局长共同回答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的问题;田世宏主任、杨合庆主任共同回答与标准化法有关的问题;黄薇主任、张永新司长共同回答公共图书馆法有关的问题。下面请大家提问。

新华社记者

我的问题是有关新修订的标准化法的,标准是经济社会活动的技术依据,影响社会的方方面面。刚刚结束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高票通过了新的标准化法,请问这次标准化法修订有何重要意义?对老百姓的生活有什么影响?谢谢!

田世宏

谢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这个问题我很乐意回答。正像你所说的,标准确实是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个重要的技术依据,标准化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应该说对国计民生来说发挥着非常重要的基础性作用,特别是当前我们说标准化在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建设中,基础性作用、引领性作用和战略性作用方面表现突出。

标准化法可以说是我国标准化工作的一部基本法律,这部法律的修订和实施关系到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也影响到标准化工作的改革、创新、发展,也可以说是我们国家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它的重要意义来说,我想有四个方面。

第一,有利于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标准与老百姓的衣食住行是相关的,标准化法修订从一开始的立法宗旨到各项具体制度的设计,都贯穿标准化工作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一切成果由人民共享的基本理念和基本要求。比如说在标准化法的立法宗旨上,首先强调要保障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在标准的制定范围上,新修订的标准化法明确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的各个领域中,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都应当制定标准。这样能够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让标准在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中来满足他的需要。再有,在标准的效力上,规定了凡是涉及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经济社会管理的一些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要制定强制性的国家标准。那么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标准化法明确规定要优先立项,及时完成,强制实施。同时在标准的制定上鼓励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同时也支持社会公众对标准的制定工作,组织实施工作开展社会监督。为了便于社会公众了解知晓和应用标准,这次标准化法修订也规定,政府制定的标准应当免费向社会公开,有利于社会公众更好地了解标准、应用标准、支持标准。这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第二,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的发展。因为标准和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共同地构成了国家的质量基础设施,这也是国际公认的国际标准化组织等一些国际组织所确定的一个国家的质量基础设施,就是由标准、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构成。他们在推动供给侧改革和质量的提升,促进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发挥着引领性、支撑性的作用。新修订的标准化法第1条开宗明义地提出要加强标准化工作,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特别是新法中对标准制定的原则要求,要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标准要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同时在标准的实施上进一步明确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和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提供。同时也鼓励制定和实施高于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而且这次标准化法还有一个新的规定,也是我们特别欣慰,也是很重要的,法律规定要求推动全社会应用标准化的方式来组织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发挥标准化在促进转型升级,引领创新驱动方面的支撑作用。

第三,有利于强化标准化工作的法治管理。新修订的标准化法对标准的制定、实施以及监督管理做了全方位、全过程的规定。一是进一步明确了统一管理和分工管理的管理体制,建立了政府标准化工作的协调机制。同时也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标准化工作纳入到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二是进一步明晰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主体、范围和效力,规定了标准制定的立项评估,实施验证,以及标准实施后的信息反馈和评估工作。三是进一步强化了对标准化工作的监督管理,明确了监督的主体、职责、措施和相应的法律责任,还规定要建立标准化争议方面的协调调解机制,以及有关的投诉、举报制度等等。

第四,有利于助力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因为标准是世界的通用语言,也是国际贸易的通行证,所以标准化在便利国际经贸往来、技术交流、产能合作等各个方面的作用越来越凸显。特别是现在中国作为世界经济大国,我们也是贸易大国,也是制造大国,我们标准化的作用在国际交往中更加凸显。在新修订的标准化法中,首次提出了国家要积极推动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开展标准化的对外合作与交流。特别是要鼓励中国的企业、社会团体、教育科研机构要积极参与到国际标准化活动中,同时也鼓励要参加到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中,推进中国标准与国外标准之间要相互转化和应用。过去我们更多强调的都是采用国际标准,现在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我们一方面要结合中国国情来采用国际标准,另一方面,我们要推动中国标准向国际标准的转化,推动中国标准在国际上的推广和应用。再有,新标准化法强调了中国在标准制定、实施的过程中,要确保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真正地使标准化工作能够与国际规则深度融合,更好地促进中国标准与国际标准之间的“软连通”,用标准化工作助力中国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

 

 

人民日报社记者

针对标准化法的问题,这些年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非常快,社会上有一些人认为,一些标准的修订、制定并不很及时,与我们的发展并不完全适应。我想问一下,新的标准化法对这个是不是有一些回应?谢谢。

 

杨合庆

您关注的问题在立法过程中我们的常委委员和社会各方面都非常关注。本次常委会会议上,根据常委委员的审议意见,在总则中增加了一条,对保证标准的时效性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为了保证标准的时效性,及时修订废止一些老化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标准,新修订的标准化法作了一系列规定。

第一,明确要求对于保障安全和满足经济发展所急需的标准项目,标准的制定部门要优先立项,及时完成。

第二,发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作用,并且赋予了很多的社会主体提出标准立项的建议。这是法律专门规定的,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都可以向标准化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要求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来决定是否立项。

第三,要求制定标准的部门要建立标准实施的统计分析、信息反馈和评估的制度,及时掌握标准的实施情况、实施的效果和存在的问题。

另外,法律进一步完善了标准的复审制度,规定了复审周期,如果在复审过程中发现标准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技术进步的要求,有关部门要及时地修订或者废止。我想标准化法通过完善上述制度,一定能够更好地解决一些标准缺失和一些标准老化的问题,保证标准更加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需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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