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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印发《河南省加油站计量监督 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索引号:005452276/2018-00001 发布部门:市质量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8-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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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

 

 

豫质监201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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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印发《河南省加油站计量监督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加强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规范加油站计量行为,保护消费者利益。省局制定了《河南省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并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10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南省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河南省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规范加油站计量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内合法经营的加油站的计量器具、成品油销售计量及相关计量活动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加油站是指使用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进行成品油零售的固定场所。

第三条  省级计量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省加油站的计量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省辖市、县(市、区)计量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加油站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计量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受理计量纠纷投诉,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

第四条  省辖市、县(市)法定计量技术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加油站的燃油加油机实施强制检定。

第五条  加油站经营者应当守法经营,诚信服务。鼓励加油站经营者完善计量检测体系,争创诚信计量示范单位,保证成品油销售计量准确。

第六条加油站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质检总局《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遵守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管理、维修和维护制度,定期进行业务知识培训。配合计量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加油站的计量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全省使用统一的加油机检定签封,河南省计量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负责全省加油站签封的订制、采购和管理工作。省辖市、县(市、区)计量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加油站签封管理工作,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进行常态化、动态化管理。

第八条  首次检定的加油机,必须在当地计量行政管理人员监督下施加签封。施加签封前,计量行政管理人员应当核查安装、维修人员的个人信息。施加签封后,应填写签封使用记录表并经被检定单位确认后,由当地计量技术机构统一建档。

全省所有加油站应当使用具有自锁功能的燃油加油机。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七款规定的,应在调查处理后,再次进行计量检定。检定合格的,重新施加签封。

第九条  省辖市、县(市、区)计量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加油机解锁卡管理、解锁和申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

对加油机解锁卡进行解锁时,必须查明原因,依法处理后方可进行解锁。

加油机解锁卡出现丢失、损毁,须由当事人写出书面申请,逐级上报申领补办。

第十条  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在开展计量检定工作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指派具备法定资格的检定人员进行检定。

(二)不得使用未经考核合格或者超过有效期的计量标准开展检定工作。

(三)不得随意调整检定周期,不得无故拖延检定时间。

(四)依据《燃油加油机检定规程》实施检定,对加油机进行必要的调校,尽可能使加油机的示值误差趋近于零。

(五)检定后应在加油机醒目位置粘贴统一格式的合格标识或停用标识。

(六)将检定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每季度向同级计量行政管理部门上报。

(七)发现以下情况应当立即报告计量行政管理部门。

1.签封损坏、加油机被改动或拆装;

2.示值误差出现异常情况;

3.核查自锁功能存在问题;

4.使用过程中自锁功能启动导致加油机锁机;

5. 其它涉嫌破坏加油机准确度的情况。

第十一条  省级计量行政管理部门对各省辖市加油机强制检定和监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在全省进行通报。

省辖市、县(市)计量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加油机强制检定情况和监管情况进行随机抽查,每年年底前对加油机强制检定情况和监管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形成分析报告,逐级报送计量行政管理部门。

省级法定计量技术机构、省辖市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受计量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对燃油加油机强制检定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第十二条  随机抽查时,抽查比例不得低于5%,抽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加油机登记备案情况;

(二)加油机签封施加及使用登记情况;

(三)加油机周期检定及检定误差情况;

(四)加油机检定情况分析报告情况;

(五)加油站安装维修加油机登记情况;

(六)加油机解锁卡使用情况;

(七)检定标识和检定证书是否符合规程要求。

第十三条  省辖市、县(市、区)计量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涉嫌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及不符合加油机检定规程要求等情况时,应当做出以下处理:

(一)加油机外观检查不符合规程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

(二)加油机示值误差或重复性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责令暂停使用,经维修且检定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三)对不存在破坏加油机准确度行为的加油机自锁系统进行解锁。

(四)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移交计量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1.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加油机;

2.破坏加油机及其签封,擅自改动、拆装加油机;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加油机;

3.使用除加油机生产厂或有加油机维修许可证以外的人员维修的加油机;

4.其他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四条  省辖市、县(市、区)计量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按本办法规定开展加油机检定工作的计量检定机构,可暂停其检定资格。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机构和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自2018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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