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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文号: 索引号:005452161/2017-00002 发布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17-10-20
发布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17-10-20 视力保护色: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以下简称征收评估)行为,维护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房地产评估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bet365亚洲版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屋征收办)负责本市征收评估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市)、石龙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各辖区内征收评估工作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区房屋征收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征收评估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从事征收评估的评估机构实行备案制。具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二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拟在本市从事征收评估活动的,需向市房屋征收办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后,选择一批社会信誉好、综合实力强、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列入本市当年从事征收评估机构推荐名录,由市房屋征收办通过相关媒体向社会公示,供被征收人选择,未被列入推荐名录或列入推荐名录后因违纪违规被依法取消征收评估资格的单位不得在本市从事征收评估活动, 列入推荐名录的单位因违反相关规定被停业整改的,在整改期内不得作为推荐对象。 

  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从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登记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相关证明; 

  3、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 

  4、从业人员登记表、专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劳动合同、劳动部门出具的在本单位缴纳相关保险的证明; 

  5、近三年受到行政处罚及近三年信用记录情况证明; 

  6、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征收评估活动和评估结果。 

  第六条  列入本市当年从事征收评估机构推荐名录的单位,经负责该项目的征收部门委托,可以在资质许可条件下从事以下活动: 

  1、参与征收项目的调查摸底,进行项目概算资金评估; 

  2、进行市场调查,确定相关评估对象的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工作。 

  3、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 

  4、根据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的申请,对评估价值有异议的进行复核评估。 

  5、对征收范围内部分构筑物重置价进行评估; 

  第七条 房屋征收评估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接受评估委托,明确基本事项;2、拟订作业方案;3、查阅相关资料,开展前期调查;4、进行现场勘察;5、依据评估规则,进行评估测算,出具初评结果报告;6、向委托的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7、配合委托的房屋征收部门现场公示初评结果;8、安排人员现场答疑;9、公示期满后,在规定期限内出具评估报告;10、向征收部门提交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11、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12、受理复核申请,按规定组织复核;13、汇总相关资料归档。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后,市房屋征收办通过媒介发布、书面通知等方式邀请进入推荐名录的评估机构到市房屋征收办自主报名。 

  第九条  市房屋征收办将报名的评估机构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评估机构名称、等级、地址、联系电话以及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期限等相关事项,公告时间为3日。 

  第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公告后7日内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市房屋征收办组织被征收人通过投票推荐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 

  第十一条  通过协商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被征收人应当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市房屋征收办,市房屋征收办应当将协商结果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通过投票推荐评估机构,参加投票人数应当超过被征收人总数的50%,得票数高且票数超过投票人50%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为该项目的评估机构。 

  市房屋征收办应当提前 3 天将投票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有关事项告知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按一个被征收人(产权人)一票的原则到指定地点参加投票。 

  第十三条  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由市房屋征收办组织5人以上单数的被征收人代表、参选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与。摇号、抽签过程由公证机构负责公证。 

  第十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后,市房屋征收办应当书面告知该机构,并与其签订书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十五条  同一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一般由一家评估机构承担,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超过200户或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可以选定或确定两家或者两家以上征收评估机构分区域承担评估工作。 

  两家或者两家以上评估机构承担同一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应当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评估依据、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等进行沟通协商,执行统一标准。 

  第十六条  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评估,向市房屋征收办出具评估报告(包括分户评估报告)。评估机构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评估,或者评估失实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评估机构在评估作业前,应当编制项目评估作业方案,并报市房屋征收办备案。 

  评估作业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组织领导、人员分工、作业程序、进度计划、质量保证、服务承诺等内容。 

  第十八条  承担征收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不得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压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十九条  在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房地产估价师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等规定处罚。违反规定收费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  市房屋征收办应建立房屋评估机构及人员信用档案,相关信息将及时在有关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评估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屋征收办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违法违规的移交有关部门按照规定予以处罚: 

  1、经过协商、投票或随机程序确定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无正当理由擅自退出的; 

  2、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故意抬高或压低评估价格,导致评估结果严重失实的; 

  3、擅自转让、变相转让房屋征收评估业务的; 

  4、采用不正当手段竞争房屋征收评估业务,影响房屋征收正常秩序的; 

  5、在房屋征收相关的诉讼、复议、监察、审计中,被人民法院或者有关部门认定评估存在严重问题的; 

  6、在技术鉴定、定期检查等日常管理活动中,被发现评估报告或评估行为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 

  房地产评估机构有1至3项所列不良行为记录的,自下年度起三年内暂停列入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有 4至6项所列不良行为记录的,下年度暂停列入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暂停期满后,房地产评估机构可重新申请进入名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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