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索引号 005452284/2017-00002 关键词
主题分类 挂牌督办和行政执法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索引号:005452284/2017-00002 发布部门: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17-07-07
发布部门:市环境保护局 日期:2017-07-07 视力保护色:
行政执法类别:
行政监管
行政行为: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bet365亚洲版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参照《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类“6-1”号,“一般”的裁量阶次:“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经集体审议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作出: 1、责令7日内改正的行政处理; 2、处以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适用于一般的裁量阶次) 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单位:平顶山市财政局 开户行:平顶山银行行政中心支行 账号:600000352824012 你单位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单(进帐单)到平顶山市环境监察支队进行相关业务处理,换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3990329。
法律依据:
2017年5月27日,我局对你单位涉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予以立案调查。经我局执法人员查明,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 现场照片”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关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你单位已构成违法,应当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我局于2017年6月1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罚告〔2017〕3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于2017年6月16日向我局递交了陈述申辩材料,未申请听证。你单位申辩称“一、我单位对存在问题的整改态度积极诚恳。5月23日接到(平攻督办〔2017〕47号)紧急通知后,制度了整改方案,明确了完成时间、标准、责任单位、责任人、责任领导及督导验收部门,以保证杜绝此类环保问题的出现。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责任追究。二、我单位是一家以煤矿机电设备安装为主的施工企业,未从事过“长期、大剂量、大范围的防腐刷漆作业”。偶尔,会根据工程局部设计需要,进行一些加工量极小的零星防腐刷漆作业,与环保部门认定的喷漆作业情况不符,其刷漆作业挥发性气体剂量甚微,未对周边大气造成影响。三、我单位位于光明路最北段路西350米,平煤铁路专用线南侧,与西侧的“天一钢构公司”为邻,地理位置远离居民集聚区,零星防腐刷漆所产生的微量挥发性气体,未对周边居民身体健康造成伤害。四、我单位物资采购管理十分严格,杜绝了非正规渠道采购物资的情况出现。工程中使用的防腐漆均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有厂家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五、在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大背景下,煤矿基建施工项目大幅压缩,造成我单位近年来工程量严重不足,经济效益每况愈下。同时,应收工程款欠收、工人工资拖欠等多重压力更显突出,企业生存状况困难。针对以上陈述申辩事实和困难,恳请贵局鉴于我单位实际情况,从帮扶教育的行政责任、及时扭转我单位以往错误环保认识、加快我单位环保改进步伐的角度出发,给予免除对我单位‘行政处罚5万元’处理决定。”我局复核认为,你单位的申辩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罚告〔2017〕3号)、2017年6月13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大气污染防治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附件下载: ||||||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河南省bet365亚洲版版权所有 ICP证号:豫ICP备05017763号-1
豫公网安备 41040002000001号 请使用IE11或更高浏览器浏览 访问量:5297955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