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索引号 005452284/2016-00004 关键词
主题分类 挂牌督办和行政执法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南神马尼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废气超标排放)
文号: 索引号:005452284/2016-00004 发布部门: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15-12-22
发布部门:市环境保护局 日期:2015-12-22 视力保护色:
行政执法类别:
行政监管
行政行为: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bet365亚洲版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类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排放标准2倍以上的”应“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经集体审议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理: 1、 责令立即改正; 2、 给予罚款七万八千元的行政处罚。(适用于较重的处罚标准) 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单位:平顶山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开户行:工行建西支行 账号:1707020809049005734 你单位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单(进帐单)到平顶山市环境监察支队进行相关业务处理,换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3990329。
法律依据:
2015年11月6日,我局对你单位涉嫌废气超标排放予以立案调查。我局在线监控数据显示,2015年10月31日至2015年11月3日你单位1# 炉、4#炉氮氧化物、烟尘等废气排放出现连续超标现象,其中2015年11月2日8时至2015年11月3日7时你单位4#锅炉废气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范围为428 mg/m3--692 mg/m3(氮氧化物执行标准:200 mg/m3),超过了国家相关排放标准(超标2倍以上)。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照片和“监控数据日报表”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关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我局于2015年11月2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罚告〔2015〕20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于2015年11月26日向我局递交了《关于减免行政处罚的陈述说明》,未提出听证申请,你单位强调:“一、2015年10月31日至11月3日1#烟囱烟尘超标原因是3#锅炉个别滤袋卡环脱落造成的,至11月4日8:00修复并恢复正常。二、2015年11月2日8时至2015年11月3日7时4#锅炉停车检修后点炉,4#锅炉处于低负荷运行,炉顶温度达不到脱硝的有效反应温区。出现上述问题后,召集有关单位进行原因分析,并制定相关具体措施,以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望减免行政处罚。”经我局复核,上述理由不影响对你单位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你单位的申辩理由不成立。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罚告〔2015〕20号)和2015年11月25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较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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