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环罚〔2017〕16号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七星选煤厂:
负责人:李全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58366313F(1-1)
营业场所:平顶山市新华区西市场南300米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9月5日,我局对你单位涉嫌废气超标排放予以立案调查。2017年8月3日平顶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你单位1#、2#燃气热风炉除尘脱硫设施出口废气排放浓度进行了监测,平顶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平环监单〔2017〕JX-32号)你单位1#热风炉出口监测数据颗粒物浓度均值为32.3mg/m3,超过河南省地方标准《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15,颗粒物排放限值30mg/m3)20%以下。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监测报告(平环监单〔2017〕JX-32号)”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关于“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我局于2017年10月1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罚告〔2017〕18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来我局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自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罚告〔2017〕18号)和2017年10月13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较轻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6.《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浓度超标20%以下或总量超标10%以下”“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登记表类项目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报告表类项目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报告书类项目处20万以上25万以下罚款”,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作出:
1、责令7日内改正的行政处理;
2、处以罚款十六万的行政处罚(适用于较轻的裁量标准)。
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单位:平顶山市财政局
开户行:平顶山银行行政中心支行
账号:600000352824012
你单位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单(进帐单)到平顶山市环境监察支队进行相关业务处理,换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3990329。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bet365亚洲版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