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农机局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文号: 索引号:12410400005452882N/2018-00001 发布部门:市农机局 发布日期:2018-01-02
发布部门:市农机局 发布日期:2018-01-02 视力保护色: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 | 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的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国务院第563号令)第四十八条:“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限期补办有关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逾期不补办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 单位、个人 | 平顶山市农业机械管理局管理科 | 工商局 | 农机维修技术合格证 3年 | 立案 | 1.立案责任:农机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的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农机局管理科 | 不收费 | 保留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农机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市农机局管理科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农机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 市农机局管理科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农机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 市农机局管理科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农机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农机局管理科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 市农机局管理科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农机部门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市农机局管理科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2209100 投诉机构:市农机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2209130 | ||||||||||||||
受理地点:诚朴路127号 | ||||||||||||||
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 |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国务院第563号令)第四十九条:“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维修技术合格证。” | 单位、个人 | 平顶山市农业机械管理局农机监理所 | 立案 | 1.立案责任:农机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农机局监理所 | 不收费 | 保留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农机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市农机局监理所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农机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 市农机局监理所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农机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 市农机局监理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农机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农机局监理所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 市农机局监理所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农机部门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市农机局监理所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2209100 投诉机构:市农机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2209130 | ||||||||||||||
受理地点:诚朴路127号 | ||||||||||||||
四、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 |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行为的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国务院第563号令)第五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单位、个人 | 平顶山市农业机械管理局农机监理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农机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行为的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农机局监理所 | 不收费 | 保留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农机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市农机局监理所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农机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 市农机局监理所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农机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 市农机局监理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农机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农机局监理所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 市农机局监理所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农机部门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市农机局监理所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2209100 投诉机构:市农机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2209130 | ||||||||||||||
受理地点:诚朴路127号 | ||||||||||||||
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4 | 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行为的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国务院第563号令)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个人 | 平顶山市农业机械管理局农机监理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农机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行为的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农机局监理所 | 不收费 | 保留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农机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市农机局监理所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农机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 市农机局监理所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农机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 市农机局监理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农机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农机局监理所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 市农机局监理所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农机部门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市农机局监理所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2209100 投诉机构:市农机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2209130 | ||||||||||||||
受理地点:诚朴路127号 | ||||||||||||||
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5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国务院第563号令)第五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 个人 | 平顶山市农业机械管理局农机监理所 | 无 | 驾驶证有效期 6年 | 立案 | 1.立案责任:农机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行为的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农机局监理所 | 不收费 | 保留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农机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市农机局监理所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农机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 市农机局监理所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农机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 市农机局监理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农机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农机局监理所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 市农机局监理所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农机部门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市农机局监理所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2209100 投诉机构:市农机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2209130 | ||||||||||||||
受理地点:诚朴路127号 | ||||||||||||||
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6 | 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国务院第563号令)第五十四条:“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 个人 | 平顶山市农业机械管理局农机监理所 | 无 | 驾驶证有效期 6年 | 立案 | 1.立案责任:农机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农机局监理所 | 不收费 | 保留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农机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市农机局监理所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农机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 市农机局监理所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农机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 市农机局监理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农机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农机局监理所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 市农机局监理所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农机部门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市农机局监理所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2209100 投诉机构:市农机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2209130 | ||||||||||||||
受理地点:诚朴路127号 | ||||||||||||||
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7 |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没有兑现服务承诺,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的处罚 |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农业部29号令)第二十九条:“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没有兑现服务承诺,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退还服务费,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跨区作业中介组织 | 平顶山市农业机械管理局管理科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农机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没有兑现服务承诺,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的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农机局管理科 | 不收费 | 保留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农机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市农机局管理科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农机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 市农机局管理科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农机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 市农机局管理科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农机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农机局管理科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 市农机局管理科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农机部门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市农机局管理科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2209100 投诉机构:市农机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2209130 | ||||||||||||||
受理地点:诚朴路127号 | ||||||||||||||
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8 | 违反《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处罚 |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农业部29号令)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纳入当地农机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可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个人 | 平顶山市农业机械管理局管理科 | 无 | 《作业证》1年 | 立案 | 1.立案责任:农机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违反《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农机局管理科 | 不收费 | 保留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农机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市农机局管理科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农机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 市农机局管理科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农机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 市农机局管理科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农机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农机局管理科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 市农机局管理科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农机部门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市农机局管理科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2209100 投诉机构:市农机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2209130 | ||||||||||||||
受理地点:诚朴路127号 | ||||||||||||||
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9 | 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 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处罚 |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农业部41号令)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责令停办,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三)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单位、个人 | 平顶山市农业机械管理局科教科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 2.《河南省拖拉机驾驶培训准教证》 6年 | 立案 | 1.立案责任:农机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违反《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的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农机局科教科 | 不收费 | 保留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农机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市农机局科教科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农机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 市农机局科教科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农机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 市农机局科教科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农机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农机局科教科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 市农机局科教科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农机部门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市农机局科教科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2209100 投诉机构:市农机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2209130 | ||||||||||||||
受理地点:诚朴路127号 | ||||||||||||||
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0 | 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维修业务的处罚 |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业部57号令)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保护农业机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维修业务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 单位、个人 | 平顶山市农业机械管理局管理科 | 无 | 农机维修技术合格证 3年 | 立案 | 1.立案责任:农机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维修业务的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农机局管理科 | 不收费 | 保留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农机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市农机局管理科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农机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 市农机局管理科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农机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 市农机局管理科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农机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农机局管理科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 市农机局管理科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农机部门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市农机局管理科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2209100 投诉机构:市农机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2209130 | ||||||||||||||
受理地点:诚朴路127号 | ||||||||||||||
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1 | 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处罚 |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业部57号令)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保护农业机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单位、个人 | 平顶山市农业机械管理局管理科 | 无 | 农机维修技术合格证 3年 | 立案 | 1.立案责任:农机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农机局管理科 | 不收费 | 保留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农机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市农机局管理科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农机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 市农机局管理科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农机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 市农机局管理科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农机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农机局管理科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 市农机局管理科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农机部门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市农机局管理科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2209100 投诉机构:市农机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2209130 | ||||||||||||||
受理地点:诚朴路127号 | ||||||||||||||
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2 | 违反《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五项的处罚 |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业部57号令)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保护农业机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三、四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五项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三条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应当向农业机械消费者如实说明维修配件的真实质量状况,农业机械维修者使用可再利用旧配件进行维修时,应当征得送修者同意,并保证农业机械安全性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禁止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从事下列活动: (一)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业机械维修配件;(二)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维修配件维修农业机械;(三)以次充好、以旧充新,或者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四)利用维修零配件和报废机具的部件拼装农业机械整机; (五)承揽已报废农业机械维修业务。” | 单位、个人 | 平顶山市农业机械管理局管理科 | 市工商局 | 农机维修技术合格证 3年 | 立案 | 1.立案责任:农机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违反《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五项的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农机局管理科 | 不收费 | 保留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农机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市农机局管理科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农机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 市农机局管理科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农机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 市农机局管理科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农机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农机局管理科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 市农机局管理科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农机部门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市农机局管理科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2209100 投诉机构:市农机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2209130 | ||||||||||||||
受理地点:诚朴路127号 | ||||||||||||||
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3 | 农业机械维修者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统一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处罚 |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业部57号令)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保护农业机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一)农业机械维修者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统一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二)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 | 单位、个人 | 平顶山市农业机械管理局管理科 | 无 | 农机维修技术合格证 3年 | 立案 | 1.立案责任:农机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农业机械维修者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统一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农机局管理科 | 不收费 | 保留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农机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市农机局管理科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农机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 市农机局管理科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农机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 市农机局管理科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农机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农机局管理科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 市农机局管理科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农机部门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市农机局管理科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2209100 投诉机构:市农机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2209130 | ||||||||||||||
受理地点:诚朴路127号 | ||||||||||||||
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4 | 未携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的;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号牌的;不按规定办理变更、转移、注销登记和补换牌证的;联合收割机运转时,驾驶人离开驾驶室的;在作业区内躺卧或者搭载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上机作业的处罚 |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第72号令)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的安全监理工作。 直辖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联合收割机登记和驾驶证核发等工作。”第五十三条:“ 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并处20元以上50元一下的罚款:(一)未携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的;(二)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号牌的; (三)不按规定办理变更、转移、注销登记和补换牌证的;(四)联合收割机运转时,驾驶人离开驾驶室的;(五)在作业区内躺卧或者搭载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上机作业的。” | 单位、个人 | 平顶山市农业机械管理局农机监理所 | 无 | 驾驶证有效期 6年 | 立案 | 1.立案责任:农机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未携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的;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号牌的;不按规定办理变更、转移、注销登记和补换牌证的;联合收割机运转时,驾驶人离开驾驶室的;在作业区内躺卧或者搭载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上机作业的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农机局监理所 | 不收费 | 保留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农机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市农机局监理所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农机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 市农机局监理所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农机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 市农机局监理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农机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农机局监理所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 市农机局监理所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农机部门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市农机局监理所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2209100 投诉机构:市农机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2209130 | ||||||||||||||
受理地点:诚朴路127号 | ||||||||||||||
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5 | 驾驶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联合收割机的;驾驶机型与准驾机型不符的;饮酒后驾驶的;驾驶室超员或者放置妨碍安全驾驶的物品的;与作业有关的人员不按规定乘坐的;用联合收割机牵引其它机械,或者用集草箱运载货物的处罚 |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第72号令)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的安全监理工作。 直辖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联合收割机登记和驾驶证核发等工作。”第五十四条:“ 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一)驾驶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联合收割机的;(二)驾驶机型与准驾机型不符的;(三)饮酒后驾驶的;(四)驾驶室超员或者放置妨碍安全驾驶的物品的;(五)与作业有关的人员不按规定乘坐的;(六)用联合收割机牵引其它机械,或者用集草箱运载货物的。” | 个人 | 平顶山市农业机械管理局农机监理所 | 无 | 驾驶证有效期 6年 | 立案 | 1.立案责任:农机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驾驶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联合收割机的;驾驶机型与准驾机型不符的;饮酒后驾驶的;驾驶室超员或者放置妨碍安全驾驶的物品的;与作业有关的人员不按规定乘坐的;用联合收割机牵引其它机械,或者用集草箱运载货物的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农机局监理所 | 不收费 | 保留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农机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市农机局监理所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农机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 市农机局监理所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农机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 市农机局监理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农机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农机局监理所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 市农机局监理所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农机部门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市农机局监理所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2209100 投诉机构:市农机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2209130 | ||||||||||||||
受理地点:诚朴路127号 | ||||||||||||||
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6 | 驾驶未经登记的联合收割机作业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联合收割机的;使用涂改、伪造及失效牌证的;醉酒后驾驶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第72号令)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的安全监理工作。 直辖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联合收割机登记和驾驶证核发等工作。”第五十五条:“ 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涂改、伪造或者失效的牌证同时予以收缴;(一)驾驶未经登记的联合收割机作业的;(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联合收割机的;(三)使用涂改、伪造及失效牌证的;(四)醉酒后驾驶联合收割机的。” | 个人 | 平顶山市农业机械管理局农机监理所 | 无 | 驾驶证有效期 6年 | 立案 | 1.立案责任:农机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驾驶未经登记的联合收割机作业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联合收割机的;使用涂改、伪造及失效牌证的;醉酒后驾驶联合收割机的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农机局监理所 | 不收费 | 保留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农机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市农机局监理所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农机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 市农机局监理所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农机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 市农机局监理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农机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农机局监理所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 市农机局监理所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农机部门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市农机局监理所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2209100 投诉机构:市农机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2209130 | ||||||||||||||
受理地点:诚朴路127号 | ||||||||||||||
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7 | 不按规定悬挂号牌,喷涂放大的牌号的;不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技术检验的;拖拉机乘坐3人以上的工作人员或者违规载客的;自走式联合收割机拖带其它农机具,超员,超速、超速、超负荷作业的;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不随身携带行驶证、驾驶证,转借、涂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驾驶证的;进行易燃作业时无防火装置、器材的;拼装或者擅自改变农业机械结构或者特征,使用或者转让报废的农业机械,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或者使用其它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酒后或者患有妨碍安全作业的疾病时驾驶或者操作农业机械,无证驾驶或者驾驶与驾驶证内容不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或操作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失效的农业机械的处罚 | 《河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河南省政府第97号令)第三条:“县级以上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规定悬挂号牌,喷涂放大的牌号的;(二)不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技术检验的;(三)拖拉机乘坐3人以上的工作人员或者违规载客的;(四)自走式联合收割机拖带其它农机具,超员,超速、超速、超负荷作业的。(五)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不随身携带行驶证、驾驶证,转借、涂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驾驶证的;(六)进行易燃作业时无防火装置、器材的;(七)拼装或者擅自改变农业机械结构或者特征,使用或者转让报废的农业机械,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或者使用其它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八)酒后或者患有妨碍安全作业的疾病时驾驶或者操作农业机械,无证驾驶或者驾驶与驾驶证内容不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或操作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失效的农业机械的。” | 单位、个人 | 平顶山市农业机械管理局农机监理所 | 无 | 驾驶证有效期 6年 | 立案 | 1.立案责任:农机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不按规定悬挂号牌,喷涂放大的牌号的;不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技术检验的;拖拉机乘坐3人以上的工作人员或者违规载客的;自走式联合收割机拖带其它农机具,超员,超速、超速、超负荷作业的;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不随身携带行驶证、驾驶证,转借、涂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驾驶证的;进行易燃作业时无防火装置、器材的;拼装或者擅自改变农业机械结构或者特征,使用或者转让报废的农业机械,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或者使用其它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酒后或者患有妨碍安全作业的疾病时驾驶或者操作农业机械,无证驾驶或者驾驶与驾驶证内容不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或操作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失效的农业机械的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农机局监理所 | 不收费 | 保留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农机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市农机局监理所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农机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 市农机局监理所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农机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 市农机局监理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农机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农机局监理所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 市农机局监理所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农机部门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市农机局监理所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2209100 投诉机构:市农机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2209130 | ||||||||||||||
受理地点:诚朴路127号 | ||||||||||||||
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8 | 擅自开办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的处罚 | 《河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河南省政府第97号令)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开办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个人 | 平顶山市农业机械管理局科教科 | 无 | 1.农机维修技术合格证 3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 3.《河南省拖拉机驾驶培训准教证》 6年 | 立案 | 1.立案责任:农机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擅自开办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的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农机局科教科 | 不收费 | 保留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农机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市农机局科教科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农机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 市农机局科教科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农机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 市农机局科教科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农机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农机局科教科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 市农机局科教科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农机部门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市农机局科教科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2209100 投诉机构:市农机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2209130 | ||||||||||||||
受理地点:诚朴路127号 | ||||||||||||||
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强制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 | 扣押发生事故后企图逃逸、拒不停止作业或转移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国务院第563号令)第四十一条:“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可以扣押有关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 | 单位、个人 | 平顶山市农业机械管理局农机监理所 | 无 | 告知 | 1.告知责任:出示执法人员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 市农机局监理所 | 不收费 | 保留 | ||||
决定 | 2.决定责任:以实事为依据,经批准做出行政强制决定,并依法送达决定书。根据终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 市农机局监理所 | ||||||||||||
执行 | 3.执行责任:督促依法改正违法行为。 | 市农机局监理所 | ||||||||||||
事后监督 | 4.事后监督责任:通过现场检查等,防止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 市农机局监理所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2209100 投诉机构:市农机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2209130 | ||||||||||||||
受理地点:诚朴路127号 | ||||||||||||||
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强制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 | 扣押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拒不停止使用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国务院第563号令)第五十条:“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单位、个人 | 平顶山市农业机械管理局农机监理所 | 无 | 告知 | 1.告知责任:出示执法人员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 市农机局监理所 | 不收费 | 保留 | ||||
决定 | 2.决定责任:以实事为依据,经批准做出行政强制决定,并依法送达决定书。根据终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 市农机局监理所 | ||||||||||||
执行 | 3.执行责任:督促依法改正违法行为。 | 市农机局监理所 | ||||||||||||
事后监督 | 4.事后监督责任:通过现场检查等,防止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 市农机局监理所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2209100 投诉机构:市农机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2209130 | ||||||||||||||
受理地点:诚朴路127号 | ||||||||||||||
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强制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 | 扣押违反规定载人并拒不改正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国务院第563号令)第五十四条:“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 单位、个人 | 平顶山市农业机械管理局农机监理所 | 无 | 告知 | 1.告知责任:出示执法人员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 市农机局监理所 | 不收费 | 保留 | ||||
决定 | 2.决定责任:以实事为依据,经批准做出行政强制决定,并依法送达决定书。根据终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 市农机局监理所 | ||||||||||||
执行 | 3.执行责任:督促依法改正违法行为。 | 市农机局监理所 | ||||||||||||
事后监督 | 4.事后监督责任:通过现场检查等,防止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 市农机局监理所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2209100 投诉机构:市农机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2209130 | ||||||||||||||
受理地点:诚朴路127号 | ||||||||||||||
四、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强制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4 | 扣押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国务院第563号令)第五十五条:“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 | 单位、个人 | 平顶山市农业机械管理局农机监理所 | 无 | 告知 | 1.告知责任:出示执法人员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 市农机局监理所 | 不收费 | 保留 | ||||
决定 | 2.决定责任:以实事为依据,经批准做出行政强制决定,并依法送达决定书。根据终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 市农机局监理所 | ||||||||||||
执行 | 3.执行责任:督促依法改正违法行为。 | 市农机局监理所 | ||||||||||||
事后监督 | 4.事后监督责任:通过现场检查等,防止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 市农机局监理所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2209100 投诉机构:市农机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2209130 | ||||||||||||||
受理地点:诚朴路127号 | ||||||||||||||
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 | 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国务院第563号令)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对拖拉机的安全检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单位、个人 | 平顶山市农业机械管理局农机监理所 | 无 | 制定方案 | 1.决定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 | 市农机局监理所 | 不收费 | 保留 | ||||
现场检查 |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并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和整改建议,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 市农机局监理所 | ||||||||||||
督促整改 | 3.督促责任:督促有关单位、个人对所查处隐患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逾期不整改的将进行通报。 | 市农机局监理所 | ||||||||||||
持续监管 | 4.监管责任:接到整改报告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 市农机局监理所 | ||||||||||||
服务电话:0375-2209100 投诉机构:市农机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2209130 | ||||||||||||||
受理地点:诚朴路127号 | ||||||||||||||
四、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国务院第563号令)第四十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二)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三)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四)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 | 单位、个人 | 平顶山市农业机械管理局农机监理所 | 无 | 制定方案 | 1.决定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 | 市农机局监理所 | 不收费 | 保留 | ||||
现场检查 |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并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和整改建议,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 市农机局监理所 | ||||||||||||
督促整改 | 3.督促责任:督促有关单位、个人对所查处隐患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逾期不整改的将进行通报。 | 市农机局监理所 | ||||||||||||
持续监管 | 4.监管责任:接到整改报告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 市农机局监理所 | ||||||||||||
服务电话:0375-2209100 投诉机构:市农机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2209130 | ||||||||||||||
受理地点:诚朴路127号 | ||||||||||||||
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 | 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 | 平顶山市农业机械管理局科教科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 2.《河南省拖拉机驾驶培训准教证》 6年 | 制定方案 | 1.决定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 | 市农机局科教科 | 不收费 | 保留 | |||
现场检查 |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并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和整改建议,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 市农机局科教科 | ||||||||||||
督促整改 | 3.督促责任:督促有关单位、个人对所查处隐患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逾期不整改的将进行通报。 | 市农机局科教科 | ||||||||||||
持续监管 | 4.监管责任:接到整改报告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 市农机局科教科 | ||||||||||||
服务电话:0375-2209100 投诉机构:市农机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2209130 | ||||||||||||||
受理地点:诚朴路127号 | ||||||||||||||
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4 | 农业机械维修监管 |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保护农业机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二十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农业机械维修者的从业资格、维修人员资格、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以及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 单位、个人 | 平顶山市农业机械管理局管理科 | 工商局 | 农机维修技术合格证 3年 | 制定方案 | 1.决定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特殊时节或企业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年度检查等检查方式。 | 市农机局管理科 | 不收费 | 保留 | |||
现场检查 |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并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和整改建议,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 市农机局管理科 | ||||||||||||
督促整改 | 3.督促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所查处隐患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逾期不整改的将进行通报。 | 市农机局管理科 | ||||||||||||
持续监管 | 4.监管责任:接到整改报告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 市农机局管理科 | ||||||||||||
服务电话:0375-2209100 投诉机构:市农机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2209130 | ||||||||||||||
受理地点:诚朴路127号 | ||||||||||||||
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 | 对农业机械事故的认定和调解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第二十七条:“对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的农业机械事故,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需要进行农业机械鉴定的,应当自收到农业机械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 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农业机械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在制作完成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 单位、个人 | 平顶山市农业机械管理局农机监理所 | 无 | 受理 | 1.报案和受理责任: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接到事故报案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 市农机局监理所 | 不收费 | 保留 | ||||
勘察处理 | 2.勘察处理责任: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农机事故处理员到达现场后,应当立即开展农机事故勘察工作。 | 市农机局监理所 | ||||||||||||
事故认定 | 3.事故认定: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对农机事故事实、证据确定事故责任认定。 | 市农机局监理所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农机事故认定书应当由事故处理员签名或盖章,加盖农机事故处理专用章,并在制作完成之日起3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农机局监理所 | 3日 | 3日 | ||||||||||
赔偿调解 | 5.赔偿调解责任: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采取公开方式进行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 市农机局监理所 | ||||||||||||
事故报告 | 6.事故报告责任: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每月对农机事故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提交事故情况和分析评估报告。 | 市农机局监理所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2209100 投诉机构:市农机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2209130 | ||||||||||||||
受理地点:诚朴路127号 | ||||||||||||||
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 | 对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的复核 |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农机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农机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第三十四条:“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或案件已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并通知原办案单位5日内提交案件材料。”第三十五条:“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一)农机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二)农机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三)农机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意见。复核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或案件已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终止复核。”第三十六条:“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经复核认为农机事故认定符合规定的,应当作出维持农机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经复核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作出撤销农机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复核结论应当自作出之日起3日内送达当事人。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复核以1次为限。” | 单位、个人 | 平顶山市农业机械管理局农机监理所 | 无 | 受理 | 1.受理责任:接到书面复核申请后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 市农机局监理所 | 5日 | 不收费 | 保留 | |||
审查 | 2.审查责任:对农机事故事实、证据、法律适用、责任划分、调查及认定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农机局监理所 | 30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结论。 | 市农机局监理所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复核结论应自作出之日起3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农机局监理所 | 3日 | 3日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2209100 投诉机构:市农机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2209130 | ||||||||||||||
受理地点:诚朴路127号 | ||||||||||||||
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 | 对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 |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检查,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对购机补贴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供货方搞好售后服务,为购机者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切实让农民得到实惠。”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四、严厉惩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重拳打击各类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法违规行为,做到严厉查处,决不姑息。对于一般性违规行为,县级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经销商提出严肃警告或责令限期整改等要求。” | 单位、个人 | 平顶山市农业机械管理局计财科 | 财政局 | 申请补贴主体的证明材料及补贴申请表 | 受理 | 1.受理责任:受理个人社会组织等应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 | 市农机局计财科 | 不收费 | 保留 | |||
调查核实 | 2.调查核实责任: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进行调查、核实。 | 市农机局计财科 | ||||||||||||
决定 | 3.决定责任: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作出处理意见。 | 市农机局计财科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相关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 市农机局计财科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市农机局计财科应当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采取公开方式依法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 | 市农机局计财科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2209100 投诉机构:市农机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2209130 | ||||||||||||||
受理地点:诚朴路127号 | ||||||||||||||
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4 | 处理对农业机械存在产品质量、维修质量问题的投诉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三十八条:“使用操作过程中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产品质量、维修质量问题的,当事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 《河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加强对农业机械的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和作业质量的监管,并公布监督电话,设置监督信箱,受理投诉,及时调查处理质量纠纷,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单位、个人 | 平顶山市农业机械管理局总工室 | 工商质监部门 | 无 | 受理 | 1.受理责任:受理个人、社会组织等应处理对农业机械存在产品质量、维修质量问题的投诉。 | 市农机局总工室 | 不收费 | 保留 | |||
审查 | 2.调查核实责任:对投诉者的投诉内容或事件进行调查、核实。 | 市农机局总工室 | ||||||||||||
决定 | 3.决定责任:对投诉事件作出处理意见和调解结果。 | 市农机局总工室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相关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 市农机局总工室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农机总工室应当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采取公开方式依法加强对农业机械的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和作业质量的监管。 | 市农机局总工室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2209100 投诉机构:市农机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2209130 | ||||||||||||||
受理地点:诚朴路127号 | ||||||||||||||
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5 | 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维护作业秩序 | 《河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农业机械、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及时对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实施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维护作业秩序,提供通行便利和技术服务,保护作业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并接受农业机械作业者的咨询和投诉。” | 收割机手 | 平顶山市农业机械管理局管理科 | 公安、交通 | 作业证 1年 | 受理 | 1.受理责任:受理个人、社会组织等应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维护作业秩序。 | 市农机局管理科 | 不收费 | 保留 | |||
审查 | 2.调查核实责任:对投诉者的投诉内容或事件进行调查、核实。 | 市农机局管理科 | ||||||||||||
决定 | 3.决定责任:对投诉事件作出处理意见和调解结果。 | 市农机局管理科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相关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 市农机局管理科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农机总工室应当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采取公开方式依法加强对农业机械的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和作业质量的监管。 | 市农机局管理科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2209100 投诉机构:市农机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2209130 | ||||||||||||||
受理地点:诚朴路127号 | ||||||||||||||
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6 |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资格认证许可(市级审核转报) |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农业部41号令)第二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河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河南省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管理细则》,细则第二部分对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证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凭证,并及时报送省辖市农机局……省辖市农机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签署具体意见后报省农机局。……省农机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 | 申请开办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培训班)的单位 | 平顶山市农业机械管理局科教科 | 无 | 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培训班资格认证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市农机局科教科 | 不收费 | ||||
审查 | 2.审查责任: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 市农机局科教科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签章转报的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市农机局科教科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 市农机局科教科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省农机局的反馈信息。 | 市农机局科教科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2209100 投诉机构:市农机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2209130 | ||||||||||||||
受理地点:诚朴路127号 | ||||||||||||||
附件四 | ||||||||||||||
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63号)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 第二十二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 个人、团体 |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 | 无 | 取消市政府平政〔2013〕56号文中保留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项目,根据国务院《农业机械监督管理条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行政许可统一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统一办理。 | ||||||||
服务电话:0375—2209100 投诉机构:市农机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2209130 | ||||||||||||||
受理地点:诚朴路127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