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并组织实施平顶山市环境保护规划,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地方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定平顶山市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全市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市、区)政府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国家、省、市政府减排目标责任。制定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制度、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县(市、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负责环境保护责任目标、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负责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四)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市规划内及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责任。受市政府委托对市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审批重大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全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八)负责全市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实施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配合做好核设施安全、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监督管理工作。
(九)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执行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市环境监测网和全市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环境质量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组织协调全市有关环境保护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务。
(十一)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党组书记、局长 | 3990307 |
吴跃辉 | 党组成员、调研员 | 3990389 |
张浩 | 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 3990339 |
张建峰 | 党组成员、副局长 | 3996266 |
杨伟 | 党组成员、副局长 | 3997919 |
李丽萍 | 副局长 | 3990380 |
刘德方 | 党组成员、副局长 | 3998728 |
王建立 | 党组成员、副局长 | 3990388 |
龚京军 | 环保监察支队支队长 | 3990397 |
杜耀江 | 副局长 | 3990305 |
李继成 | 副调研员 | 3990398 |
市环境保护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宣传教育科)。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以及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机关财务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环境保护新闻审核和发布工作。
(二)规划财务科。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协调、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和其他部门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承担所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承担中央和省、市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开展全市环境保护系统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组织拟订环境保护政策和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意见,负责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及行政赔偿等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及执法监督。
(四)人事科。承担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等工作,承担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领导干部双重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环境保护行政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
(五)科技标准科。组织拟订全市环境保护技术政策,负责编制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技攻关和环保技术示范推广,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环保产业发展,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六)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拟订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总量控制计划,考核总量减排情况,承担全市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承担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审批。
(七)环境影响评价科。承担全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指导全市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工作;负责审批权限内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权限内建设项目的竣工环保验收;监督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和相关职业资格;承担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方,暂停审批除污染减排和生态恢复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作。
(八)环境监测科。负责组织开展全市环境监测;调查评估全市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负责市环境监测组织网和全市环境监测信息网的有关工作;承担发布全市环境质量状况的有关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环境监测人员业务培训、持证上岗和队伍建设工作,推动监测站标准化建设。
(九)污染防治科。负责组织拟订全市大气、水体、土壤、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城区土地、固体废物、机动车、化学品等污染防治政策、规划、规范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跨行政区转移许可;负责企业上市、再融资和重点行业企业的环保核查工作。负责化学品环境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创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负责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污染防治设施和生活垃圾处置场所设施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审批;排放特种尾气审批;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经营许可;危险废物转移核准,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自然生态保护科(农村环境保护科)。拟订全市自然生态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提出新建和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审批建议;指导、协调、监督全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建设与生态农业建设;协调和监督生态破坏恢复整治、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农村土壤污染、畜禽和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全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的创建工作。承担全市自然资源(包括农业、林业、水利、矿山、水上运输、管道运输和旅游)开发利用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负责审批全市自然资源(包括农业、林业、水利、矿山、水上运输、管道运输和旅游)开发利用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所管理项目的试生产核查和竣工验收。
(十一)辐射环境管理科。拟订全市核与辐射环境保护政策并监督实施,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组织开展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对全市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射线装置和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的开发、生产、销售、储存、使用中的污染防治以及放射源退役后的安全和防护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市管辐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负责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转移备案等工作;承担核与辐射安全从业人员资质管理和相关培训工作;监督管理辐射类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和相关职业资格。
党组织、纪检(监察)机构设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离退休干部工作科。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