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发展和改革委 平顶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征收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的通知
文号: 索引号:005452073/2017-00061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 发布日期:2017-12-13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 发布日期:2017-12-13 视力保护色:
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价格管理中心,交通运输局:
最近一个时期,由于气候渐入冬季,用气量大幅增加,导致我市天然气供需缺口加大,不仅出租车加气困难,天然气价格也一涨再涨,2017年11月27日已涨至每公斤6.39元,较10月底上涨每公斤1元左右,较2010年(调价前)上涨59.75﹪。直接增加了出租汽车运营燃料成本,影响了我市市区出租汽车市场的平稳运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豫政办【2016】139号)、《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豫发改收费【2015】1639号)和《bet365亚洲版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17】75号),决定在平顶山市区范围内对出租汽车乘客征收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收费标准为每车次1元。
二、各县(市)是否开征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由当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
三、各出租汽车主管机构及出租汽车公司要做好宣传
工作,主动商市价格监督检查机构,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明码标价,向乘客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监督。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组织力量对市区出租汽车营运市场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对不明码标价、不执行政府定价、乱宰客、乱涨价等不法行为,要从严查处,决不手软。
四、本通知自2017年12月2日零时起执行。此次征收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是缓解天然气价格快速上涨对市区出租汽车营运影响的一个临时措施,待天然气市场供需改善,价格回落至每公斤6.0元以下且连续30天以上,此次征收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的措施即行撤销。